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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0-07-28 15:37:05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 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履职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人员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和外聘、柔性引进人员以及以我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一)存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校园内传播宗教或组织开展宗教活动。

(五)参加或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等。

(六)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上级教学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有关教学规定的兼职兼薪行为。

(七)不关爱学生,经常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故中不顾学生安危,自行逃离。

(九)存在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以及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十一)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学术造假。

(十二)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审、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三)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学生或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四)强制向学生推销辅导资料、书籍及其他商品。

(十五)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和校相关文件规定的失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协调与监督,查处师德失范行为及协商处理重大事项等。“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开展日常相关工作。

各学院、各部门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会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单位,纪委机关(监察处)为监督单位。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纪委机关(监察处),必要时直接报“领导小组”,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涉及处级领导干部的举报,由纪委机关(监察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2.受理单位对有关问题、理由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须认真听取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将调查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会会同纪委机关(监察处)等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4.“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组织部会同纪委机关(监察处)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围的,征求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

5.分管校领导批准处理意见,或视事件严重程度,再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6.“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行为当事人。

7.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15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是否受理,并组织复查和答复。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8.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可视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其他有关材料由相关部门进行单独存档。  

9.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情节较重或影响较大的,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并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

(二)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教职工发生负面清单所列的师德失范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1.情节较轻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2.情节较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实行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各二级党组织,各学院、各部门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

对各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学院、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五、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作者: 编辑:段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