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交流学生的成绩管理,做好课程学习、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等工作,根据《淮阴工学院普通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校际协议、经学校选拔赴境内外高校进行交流学习的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条 学生在交流学习前,应了解交流学校相应学期课程设置情况,在二级学院指导下,对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在学有余力情况下,鼓励多选修交流学校的特色课程。
第三条 学生参加一学期或一学期以上的交流项目,在交流学习期间的课程及学分采取学期整体认定,具体要求如下:
1、在交流学习期间,除公共选修课外,学生修读课程总学分不少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相应学期开设的总学分,同时应满足交流学校的学习学分要求。
2、学生选课时,应充分考虑本专业的知识结构体系,优先选择修读当学期培养方案中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如选课总学分未达到要求,可选择培养方案中其他学期的专业课程(在先修课程已修情况下)或方案外专业相关课程。
3、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多修读的学分,属于专业领域的,可认定为专业拓展课学分,非专业领域的,认定为文化素质拓展课学分。
第四条 经学校批准的短期交流项目,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的课程及学分采取一对一认定,具体如下:
1、修读专业类课程,学分不低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对应课程,且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比例高于60%时,可申请替代;如在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无对应课程,经课程归口教学单位、教务处审核后,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并按实际课程名称、学分和成绩记入成绩系统。
2、修读非专业类课程,可认定为公共选修课程,按认定后的课程名称、学分和成绩记入成绩系统。
3、单门课程认定不能超过2学分,累计认定学分不能超过4学分。
第五条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所学课程学分、学时的转换标准原则上为:理论课程按照16学时1学分、实验课程按照24学时1学分、单独实践周课程按照1周1学分折算成对应的课程学分。
第六条 成绩认定及转换,如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两级制(合格、不合格)的形式评定,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成绩如实登录。若有其它计分形式,则按以下标准转换后计入:
交流学校 成绩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D- |
E+ |
E |
转换后百分制成绩 |
99 |
95 |
90 |
89 |
85 |
80 |
79 |
75 |
70 |
69 |
65 |
60 |
50 |
40 |
转换后五级制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第七条 经审核认定的课程、学分、成绩,将按认定后的课程名称、学时、学分、成绩载入学籍档案,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以此作为评奖评优的依据。接收学校提供的成绩单由教务处和学院各留存一份。
第八条 四年级学生在境内外学校交流学习,可在交流学校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回校后按要求上交毕业设计(论文)相关材料;如所在交流学校无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环节,则交流学生需按我校毕业设计(论文)的相关规定,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所有环节,并在规定时间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设计(论文)及参加答辩。
第九条 学生在交流期间所学课程经考核不及格或修读学分低于本校规定学分的,回校后由二级学院指定需补修课程;如培养方案中相应学期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在交流学校未开设,学生在回校后,应根据自身情况跟低年级学习或自学以掌握相关知识;回校后的课程学习中,如有课程在交流期间已修读,且学分不低于我校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可不再重新修读,但需选择其他同类别课程来替代。
第十条 学生完成交流学习返校后,交流期间的课程及成绩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生填写《淮阴工学院学生境内外学习课程认定申请表》,并附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
2、学生所在学院按照培养方案对学生已修成绩组织认定,并提出拟认定方案;
3、教务处对学院提交的认定方案进行审核,并将已认定的课程及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