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风气和校园道德风尚。在全面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批评从严、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二条 学生如因学校、学院等组织活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可能导致晚归或夜不归宿,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并向宿管中心出具书面假条备案。
第三条 学生无正当理由晚归的,晚归一次在班级内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然晚归者,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其家长。
第四条 学生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的,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的,将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其家长。
第五条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院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擅自在外租房居住或夜不归宿、晚归者在校外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